煤礦“三違”現象界定標準
2019-05-09
(一)嚴重“三違”
1.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處匯報,或隱患事故的。
2.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的。
3.無規程措施施工的。
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7.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后,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8.攜帶香煙、火種下井的。
9.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
10.酒后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帽的。
12.破壞井下**、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設備儀器部件的。
13.醫院接到調度急救電話,未能做搶救準備工作,搶救工作不及時出現問題的責任人。
14.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措施作業的。
15.工作地點發現視覺污染的責任人。
(二)一般“違章”
16.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火源的。
17.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
18.井下t殊崗點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
19.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并持證上崗的,本人違章作業,區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
20.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
21.不按規定使用瓦檢便攜儀的或不按要求攜帶瓦檢便攜儀的。
22.職工**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的、考試作弊的。
23.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24.安監員、班組長、工長上崗沒掛牌的。(開、停工牌)
25.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員不聽從點勾人員正確指揮的。
27.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點勾的。
29.人行車、罐籠超員的點勾工。
30.井下機電峒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31.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解除火種的。
32.高空作業不系**帶的。
33.高層建筑支架不按標準架設作業的。
34.車輛運輸人、貨混裝的。
35.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
36.裝火車皮試、時,絞車鉤頭掛好后,繩鼻子和絞車機尾站人的,在大繩內側行走或站立的,絞車超掛車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39.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
40.交叉作業**距離不夠,不采取**措施的。
41、使用車床、鉆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
42.行車工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
43.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
44.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帽、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閥的操作人員。
45.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閥的。
46.不沿**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4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
49.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50.用鉆床鉆孔時,手持工件鉆孔的。
51.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輕微“三違”
52.井下脫帽休息的。
53.進入井口**文化走廊不戴**帽的或者礦燈不戴在**帽上的。
52.下井攜帶物品在井口登記,上井未及時消戶的。
53.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隊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檔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規范的。
三.采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57.按規程規定應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設施的。
59.空頂作業的人員。
60.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防護欄以里人員(規程規定的除外)。
62、扒裝機扒裝期間,回頭輪與扒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64.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67.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
68.在舊眼、殘眼、煤(巖)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69.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的,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二)一般“三違”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與放炮平行作業的,回柱與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72.拉移轉載機時,兩股受力鏈兩側及錨固站周圍4米范圍內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結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及封閉的。
74.恢復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里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
76.機掘扶棚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77.機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機司機。
78.掘進機前扶棚與掘進機維修平行作業的。
79.底板松軟而支柱連續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鉆底大于100mm的。
80.采煤工作面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頂的。
81.采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米范圍(溜子擋煤板除外)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泵站司機。
83.采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
84.切頂排t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頭t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灑水造成煤塵飛揚嚴重的。
88.采掘工作面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上崗的。
89.采煤工作面連續出現三個棚距超過標準規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90.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不發信號開機的。
91.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的。
92.采煤機上未裝能停止工作面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93.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棵低于規程要求的。
94.掘進迎頭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班組長。
95.扒裝機少擋繩欄而使用的責任人。
96.扒裝機無照明燈作業的班組長。
97.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99.綜掘機停止運轉后,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
101.未對起吊架棚進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
102.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103.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104.巖巷迎頭錨桿連續3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或錨桿盤連續3個不接巖面的。
105.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5棚前后錯差大于200mm以上,懸臂不一致的支護。
106.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的(離操作點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108.高檔工作面臨時支柱不按規程支設的支護工。
109.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時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
112.上下山迎頭牽移扒裝機后,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勾頭的。
113.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114.高檔工作面貌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時,5米范圍內動棚的。
115.用單體生根不拴**繩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機。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檢修電鉆的。
118.電鉆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
119.小于煤巖體Z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
121.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時,距煤機距離不足10米的(高檔面)或綜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
124.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檔工作面調整支架時,一人單獨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后,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運輸機后,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圍內平行作業的。
129.用順槽溜子、裝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單體支柱的。
133.噴漿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沖洗巖面的。
134.噴漿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135.錨桿安裝時的預應力連續三棵不符合作業規定的。
136.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護施工,沒有腳手或沒搭工作平臺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責任人。
138.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
139.開扒裝機、綜掘機不開燈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的。
141.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142.用鉆打眼時,鉆桿前方或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143.多臺電鉆同時鉆眼時,交叉作業的。
144.錨噴巷道前探梁安裝卡環的錨桿,有3棵Z大外露長度超過規程規定的。
145.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
146.綜采工作面運輸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者。
147.采掘工作地點未采取個體防塵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
149.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連續2-4棵單體不拴**繩的。
150.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
152.綜采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153.回采工作面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
154.采煤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3棚均不鉸接的。
15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裝頂的。
157.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打設不牢的司機。
158.炮采或高檔工作面端頭支護3處使用不全的雙楔梁肖子的維護工。
159.高檔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鉸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處使用不帶繩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鉆桿打眼的。
161.未按設計位置,施工峒室或車場的。
162.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163.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機道有人工作時,10架范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
164.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運輸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的移溜工。
輕微“三違”
166.話機距迎頭或工作面距離超過規定的。
167.掘進巷道軌道鋪設滯后迎頭60米以上的責任人
168.采煤工作面聯網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四/機運專業
(一)嚴重“三違”
167.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168.重、特大機電運輸責任事故的Z接責任者。
169.滾筒驅動皮帶機,沒有使用經檢測合格的阻燃膠帶的。
170.井下帶電作業的或防暴電器失爆的責任人。
171.無**措施在井下從事燒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主要負責人。
172.造成絞車過卷的責任者。
173.車輛運行(含皮帶、溜子)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
174.提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
175.斜巷運輸過程中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的。
176.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或跑車的。
177.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的。
178.乘坐電機車(電瓶車)及礦車的。
179.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180.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181.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
182.螺絲隔爆結構的螺紋 合絲數少于6絲的責任者。
183.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4.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185.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志的。
186.斜巷提松車時,不使用**設施的,**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187.斜巷絞車不帶電松車的司機。
188.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者。
189.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解除前,擅自動車者。
190.乘罐籠私自拉開罐籠門的。
191.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違”
19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3.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19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額定起吊噸重小于起吊重物噸位的。
195.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規程措施的除外)。
196.開關(開關柜)跳閘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197.提松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有t殊措施的除外)。
198.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99.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200.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201.2米及以下和提人絞車的深度指示器失效,過卷保護閘瓦磨損失靈或解除布用的。
202.使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者。
203.甩掉風電閉鎖或不試驗漏電繼電器的。
204.設備或線路發現危及礦井和人員**而繼續使用的。
205.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206.在架空線下運輸高度超過軌面1.8米設備時,上方沒有鋪蓋絕緣皮子,并使用絕緣繩固定好的。
207.起吊設備上站人的。
208.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于三圈的。
209.機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的。
230.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
231.井口**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的繼續使用的。
232.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機。
233.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234.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電機車、電瓶車制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236.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電纜的 裝、鉛皮不與接地系統連接的。
238.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
239.電氣設備標志牌注的整定制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240.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241.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者。
242.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員時,不按規定上、下罐籠的責任人。
244.提升機司機在運行期間,手離操作手把者。(自動化開車除外)
244.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者。
245.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
246.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
247.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者。
248.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b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者。
249.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作電鉆電源無措施的。
250.小絞車雙向提升的責任者。
251.多臺皮帶運輸機連續運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臺開動的。
252.運輸機無**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
253.轉載機運行時,人員在橋拱下行走的。
254.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煤粉的。
255.無故將停放車輛壓道岔的。
256.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采取可靠封車穩車措施的。
257.罐籠未到位,開推車機推動礦車的。
258.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的。
259.用機車牽引車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260.車輛掉道,用電機車或電瓶車牽引復道的。
261.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的或非車場頂車的。
262.在非車場頂車不掛肖環的;前方無專人開路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
264.電機車開反向運行檔而進行停車的司機。
265.2.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6輛的責任者。
266.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12輛的責任者。
267.電瓶車在有架空線軌道上行駛的司機。
268.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
269.罐籠運行期間,進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號工。
270.在井上、下頂車或罐籠運行期間,阻車器打開的或人員離阻車器2米以內的。
271.乘人期間,所有的擋、阻車器沒全部閉合,車輛向井口方向移動或井口兩端5米內有車輛或其它物件的責任人。
272.用V型車裝運設備、材料的責任者。
274.機車司機在開車前沒發開車信號的。
275.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志者。
276.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者。
277.使用三個月以上的小絞車不用混凝土澆灌基礎的。
278.小絞車安裝后 在未經驗收,發放運行許可證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電鉆工作而無措施的。
280.主井絞車在運行期間,擅自進入井口柵欄內的。
281.絞車扒勾工對裝載物料超重、很高、超寬、偏載嚴重及封車不好不制止的。
282、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
283、違反規程規定推車的。
284、斜巷提升松車時,扒勾工不及時進入**峒或扒勾地點不符合要求的。
285、電機車、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
286、斜巷起空勾頭不跟人的。
287、兩列(輛)電機車或電瓶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紅尾燈的。
288、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不檢測瓦斯濃度使用的。
289、防爆電氣設備缺少“兩證一標志”的分別追究購貨、入井、使用者的責任。
290、井下電纜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責任人。
291、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倉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嚴的(有t殊措施的除外)。
292、壓風機風包**閥、稀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的。
293、破碎機前后無擋煤矸簾的責任人。
294、破碎機處的**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不及時處理的。
295、破碎機不起作用,致使大塊矸石煤塊進入運輸系統得責任者。
296、未經調車員同意,中途攔截電機車的或在電機車未停穩,強行從車上取銷環的。
297、在井下私自打開礦燈燈頭者或損壞礦燈造成失爆者。
298、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見查瓦斯濃度的。
299、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責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
301、在運行線路上不切斷架空線電源檢修電機車的。
302、不按規定進行人行車,主付井提升裝置鋼絲繩試驗的。
303.站在道心頭不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扒勾工。
304、車場存車個數超過規定的。
305、搶險救災裝備維修、存儲不符合規定的。
306、井下電纜、膠帶沒有按規定進行阻燃等試驗的。
307、皮帶保護不齊全可靠而操作皮帶的責任者。
308、對私自調動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309、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制度或沒有專人監護的。
310、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
311、鍋爐**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312、線路停電工作時,未按要求掛接地線的。
313、鍋爐管道各不見帶壓維護和安裝,未采取相關的隔離措施的。
314、移動或使用濃酸、強酸時,不采取防護措施的。
315、用塔吊運料車提運人的。
316、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掛接地線前未進行各項驗電的。
輕微”三違”
318.電機車或電瓶車車速超過4m∕s的。
319.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320.對人行車、罐籠超員乘坐而不制止的點勾人員。
321、崗點工在工作地點看書和讀報的。
五 、通防專業
(一)嚴重“三違”
322、故意破壞通防設施的(風門、柵欄、供水閘門、防塵設施、瓦斯探頭等)。
323、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
324、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責任人。
325、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326、瓦檢員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
327、局部通風喝循環風的責任人。
328、局部通風無風電閉鎖裝置或風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
330、違反規定的串聯風。
331、瓦斯異常區為實現“三專兩閉鎖”的。
332、井下燒焊、無措施或一措施多點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燒焊的。
333、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t殊情況下沒采取防治風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對放炮地點20米范圍內灑水沖塵的。
335、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不按規定沖塵的。
336、井下巷道粉塵堆積的。
337、工作地點有煤塵堆積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內不及時封閉的。
339、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測塵牌板和沖塵牌板,并填報假數的。
340、開拓設計、開采方案作業規程無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閉不及時地責任者。
342、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
343、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344、未按規定裝備和使用通防儀器儀表的。
345、采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時處理的。
346、出現瓦斯誤報警的責任人。
(二)一般“三違”
347.采掘工作面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
348.隔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
344.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面超過規定的。
345.沖塵時,不將瓦斯、測風牌板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
346.y久密閉應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類密閉前沒柵欄(密閉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時,可不設),不設警標的。
348. 瓦斯傳感器不按規程懸掛和校對的。
349.y久密閉前不設置檢查箱的。
350.y久密閉無壓差計的(盲巷閉除外)。
351.y久密閉檢查內容不按要求填寫的。
352.行車處風門不設底坎的。
353.主要風門、行車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的。
354.局部通風機不實行掛牌管理的。
355.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的。
356.瓦斯檢查1、二遍間隔不足3小時的或超過5小時的(瓦斯異常且有t殊規定的除外)。
357.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
358.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359.局扇安設位置不當,無架、無消音器的責任人。
360.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迎頭的責任者。
361.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
362.井下密閉漏風的責任人。
363.不按規定對密閉進行檢查的責任人。
364.人為破壞風筒者。
365.角聯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風措施,不能保證風流穩定的。
366.采面隅角,掘進迎頭不按規定懸掛便攜儀的。
367.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不及時填寫記錄的。
368.煤機、綜掘機司機隨身攜帶甲烷便攜儀的。
369.放炮過程中,不使用噴霧設施的。
370.采煤機無內外噴霧裝置的或裝置失效的。
371.采煤機截煤時,不開噴霧的。
372.掘進機無內外噴霧和除塵器或裝置失效的(本機無內噴霧的除外)。
373.掘進機鑿煤巖時,不開噴霧的。
374.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75.采煤工作面進回風不安設風流凈化水幕的,或生產期間不使用的。
376.掘進工作面不安設風流凈化水幕的,或生產期間不使用的。
377.炮掘工作面不安設放炮自動噴霧裝置的,不使用的或裝置失靈的責任人。
378.扒裝機扒裝前,不對煤巖矸石灑水沖洗巷道頂幫的。
379.掘進迎頭外段不按規定沖塵的。
380.主要運輸巷道、皮帶運輸巷、暗斜井不按規定沖塵的。
381.不按規定測塵的。
382.采煤工作面沖塵違反作業規程的。
383.煤體注水不進行封孔的或封孔不嚴造成嚴重跑水的。
384.密閉不按規定要求噴堵的。
385.巷道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裝頂的。
386.巷道沖塵不執行沖塵簽字制度的。
387.防塵設施沒有懸掛責任牌板的。
388.延接管路不吊掛的。
389.瓦斯傳感器不掛管理牌的。
390.管路安裝及管路顏色沒有認真執行棗礦集團字(2006)211號文件規定的。
391.不按規定的期限、質量要求砌筑防火墻的責任人。
392.一個地點50米之內同時安裝三臺及以上局扇的。
輕微“三違”
393、瓦斯牌板 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的。
394、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
六.地測專業
(一)嚴重“三違”
395.采掘工作面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古空區、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技術措施施工的。
399.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后,未規定下達停工后,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
400.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后,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二)一般“三違”
401.巷道貫通、透窩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402.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403.采區導線未按規程規定施測兩遍的。
404.喲水患威脅,不按規定 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405.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門施工的。
406.測量人員未及時測定迎頭停頭位置,造成損失的。
407.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t殊**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巷柱的主要責任人。
七、其它
(一)嚴重“三違”
408.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藥雷管的。
410.明電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塵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412.違反“五不發”制度發放炸藥、雷管的。
(二)一般“三違”
413.放炮不執行站崗掛牌吹哨制度的班組長、放炮員。
414.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415.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的。
417.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8.炸藥、雷管不使用**箱落鎖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420.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峒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
423.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事先不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扒鉤工者。
424.放炮員或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超過局、礦規定的。
425.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
426.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427.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
427.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長度小于規程規定的。
429.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
431.若遇t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432.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
433.電雷管起爆后,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435.將礦燈帶入炸藥庫內的。
436.損壞嚴重、車底於結煤、矸石、水泥過多,超過容積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個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臺放炮器爆破的。
438.違反誰聯炮誰放炮制度的放炮員。
439.當班剩余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放炮員。
440.掘進迎頭積矸積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
441.將電雷管或火藥裝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