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煤炭去產能工作z新指導意見匯總
2019-05-14
2019 年煤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要點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g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 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g務院關 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為更加科學有用做好 2019 年煤炭去產能工作,促進煤炭產業結構優化和轉型升級,推動煤炭 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工作要點。
一、鞏固煤炭去產能成果。
建立完善煤炭去產能工作臺賬,系 統總結推廣去產能工作經驗和典型案例。全面開展鞏固化解煤炭過 剩產能成果專項督查抽查,對 2016-2018 年去產能煤礦實施“回頭 看”,堅決防止已經退出的產能死灰復燃,確保財政和審計檢查發 現的各類問題整改到位。鞏固治理違規建設煤礦成果,進一步規范 生產建設秩序。全面轉入結構性去產能、系統性優產能新階段,進 一步提高職工安置和資產債務處置質量,加快推進企業改革重組和 行業結構調整、布局優化、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加快出清“僵尸企業” 。
將長期停工停產、連年虧損、資 不抵債,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僵尸企業”,作為去產能工 作重點,加快實施整體退出、關停出清、破產清算,加快形成市場 決定要素配置的機制,釋放錯配資源。
對于已喪失清償能力、但有 特定發展潛力和重組價值的“僵尸企業”,加快實施破產重整、兼 并重組、債務重組。
三、加快退出落后和不**的煤礦。
在統籌考慮煤炭供應、企 業轉產轉型等因素的同時,對開采深度超千米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或沖擊地壓煤礦組織開展**論證,對煤與瓦斯突出等高風險煤礦 開展“體檢”式重點監察,并根據論證和體檢報告分類處置。對具 備災害防治能力的嚴格控制開采強度,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有用治理 的納入 2019 年去產能范圍。
堅持先立后破原則,結合煤炭供需形 勢和資源運力情況,有序分類處置 30 萬噸/年以下(不含 30 萬噸/ 年,下同)煤礦,嚴格**、環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執法關閉 一批、實施產能置換退出一批、通過改造升級提升一批,逐礦制定 分類處置方案,明確完成時限。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礦:
晉陜蒙 寧等 4 個地區 30 萬噸/年以下、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 11 個地 區 15 萬噸/年以下(不含 15 萬噸/年)、其他地區 9 萬噸/年及以下的 煤礦;
長期停產停建的 30 萬噸/年以下“僵尸企業”煤礦;
30 萬噸 /年以下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
屬于滿足林區、 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t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 **、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時 保留或推遲退出。
四、加快退出達不到環保和質量要求的煤礦。
屬于開采范圍與 g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且礦業權 設置在前的 30 萬噸/年以下煤礦,要做到應去盡去。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g發﹝2016﹞7 號文件規定,對其他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產品質量達不到《商 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盡快制定具體處置方案和工 作措施,引導有序退出。
五、嚴格新建改擴建煤礦準入。
停止核準以下煤礦:
山西、內 蒙古、陜西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 120 萬噸/年的煤礦,寧夏新建 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 60 萬噸/年的煤礦,其他地區新建和改擴建后 產能低于 30 萬噸/年的煤礦;
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 90 萬噸/年 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新建開采深度超 1000 米和改擴建開采深度 超 1200 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礦,新建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 600 米 的其他煤礦;
新建產能高于 500 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新建 產能高于 800 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和沖擊地壓煤礦。
六、加快發展壯大新動能。
針對煤炭供需和產業布局新情況、 新特點,按照規劃一批、核準一批、開工一批、投產一批的思路, 在大型煤炭基地抓緊謀劃布局和加快建設一批優異產能煤礦;深入 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項目各類報建手續的審批流程, 壓縮審批時間,研究并聯辦理、容缺受理、綠色通道等支持政策, 支持地方探索煤礦開工報建審批事項聯合審批,推動已承擔產能置 換任務、具備**條件的優異產能項目,加快核準、加快開工、加 快投產,持續擴大優異增量供給,促進煤炭行業新舊發展動能轉換。 到 2020 年,120 萬噸/年及以上大型煤礦產量占 82%以上。按照發 改運行﹝2017﹞763 號、1448 號等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條件的優異 產能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申請核增產能的煤礦要限期辦理完善 環評、用地等相關手續,依法依規釋放產能。
七、統籌做好去產能和保供應等工作。
有關省(區、市)要結 合資源供給和煤炭運輸通道建設投運等情況,在確保煤炭供應和社 會穩定的基礎上,統籌制定去產能實施方案,合理把握去產能力度 和節奏。列入去產能任務的關閉退出煤礦,應及時公示,倒排關閉 進度,確保 11 月底前關閉退出,并嚴格按標準履行驗收程序,關 閉退出后按規定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年 度去產能目標任務有調整的,應及時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保供難度大的地區要制定完善可操作、可落實的煤炭保供方案,去 產能任務安排要充分考慮地區煤炭供應實際和接續資源運力落實 情況,通過與主要產煤省區和大型煤炭企業簽訂合作備忘錄、電煤 供需合同、開展產能協作、建立生產基地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贏、 長期穩定的供需合作關系。主要產煤省區要加快釋放優異產能,組 織做好均衡生產,不得集中停產,避免影響煤炭穩定供應。
八、深入推進煤炭清潔開發。
協同推動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 加強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嚴格限制高硫高灰煤項目開發,依法依 規引導已核準的項目暫緩建設、正在建設的項目壓縮規模、已投產 的項目核減產能。嚴格禁止在g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劃布局新的煤礦項目,在煤礦設計、建設等環 節嚴格執行環保標準,切實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九、深入推進煤炭清潔生產。
建立清潔生產評價體系,完善財 稅激勵和產能置換政策,鼓勵因地制宜推廣充填開采、保水開采、 煤與瓦斯共采等綠色開采技術。推進采煤沉陷區治理和露天煤礦土 地復墾,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區、關閉退出煤礦工業場地發展風電、 光伏、現代農業等產業。到 2020 年,土地復墾率達到 60%左右, 煤矸石綜合利用率 75%左右,礦井水利用率 80%左右。
十、深入推進煤炭清潔運輸。
加快北煤南運通道建設,支持蒙 冀、蘭渝、瓦日鐵路配套**線、聯絡線、裝卸站、堆場等集疏運 系統建設,進一步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鐵路能力。加強車輛調 配和運輸組織,保障重點區域電煤運輸需求。進一步優化煤炭運輸 結構,推進“公轉鐵、公轉水”,加快推動具備條件的重點港口的 煤炭集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進一步減少公路運輸量,增加鐵路 運輸量。積極推進集運站、儲煤場環保改造,進一步提高煤炭清潔 儲運能力。
十一、深入推進煤炭清潔利用。
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研究 通過市場化手段,推動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增加清潔能源發電, 加快清潔能源輸送通道建設,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利用,有用減少火 電出力,降低電煤消耗。加大原煤入選比例,到 2020 年,原煤入 選率不低于 75%。健全商品煤質量管理體系,完善商品煤標準和煤 炭清潔利用標準,加強散煤綜合治理,抓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 能改造,嚴控劣質煤進口和使用,進一步提高煤炭清潔工作效率高利用和 轉化水平。實施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改造,加強燃煤鍋爐排放監 管,到 2020 年,重點區域基本淘汰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
十二、持續推動煤電聯營和兼并重組。
落實《關于深入推進煤 6 電聯營促進產業升級的補充通知》(發改能源﹝2018﹞1322 號)相 關政策措施,鼓勵煤炭企業建設坑口電廠、發電企業建設煤礦,特 別鼓勵煤炭和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煤電一體化項目,以及煤炭和發電 企業相互參股、換股等多種方式發展煤電聯營。按照《關于進一步 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轉型升級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2118 號)要求,推動大型煤炭企業強強聯合,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兼并重 組中小型企業,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工藝等辦礦標準和 生產水平。
十三、持續提升產業鏈水平。
引導煤炭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應 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先進適用裝備,建設**工作效率高智能環保的大型現 代化煤礦,不斷提升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進一 步優化開拓布局,簡化生產系統,降低生產能耗,全面提升煤礦技 術水平、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培育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推進 煤炭與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協同發展,形成新增長點。
十四、持續優化開發布局。
以大型煤炭基地為重點,統籌資源 稟賦、開發強度、市場區位、環境容量、輸送通道等因素,優化煤 炭產業布局,引導煤炭生產加快向資源條件好、競爭能力強、** 保障程度高的地區和企業集中,逐步降低生態環境脆弱、水資源短 缺、開采條件復雜地區開發強度。適應開發布局變化,加強跨區域 產運需協調,努力實現煤炭供需動態平衡。
十五、切實保障**生產。
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 加強對長期停產停工礦井的**監管,嚴防未經驗收擅自復工復產; 切實加強“一通三防”工作,強化沖擊地壓防治,嚴格限制開采深 度,嚴格控制開采強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 加快解決采掘失調問題,嚴防超能力、特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 和非正規開采,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十六、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研究歸集**生產、產能置換落實、 中長期合同履行、守法誠信經營等誠信記錄,發布煤炭企業“黑名 單”,納入全g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在“信用中g”網站 公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完善項目核準審批、 產能核定、運力調整、價格監管和信用約束等方面的激勵和約束措 施,對情節嚴重的地區和企業進行通報約談。
十七、完善中長期合同制度。
進一步提高中長期合同簽訂比例, 鼓勵支持更多簽訂 2 年及以上量價齊全的中長期合同。鼓勵產運需 三方不斷創新銜接方式,多簽Z購Z銷合同和有運力保障的三方合 同。規范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行為,加強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監管, 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有用履行合同的守信企業, 在有關優惠政策上給予傾斜;對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業,進行通報 約談,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十八、完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制度。
堅持煤炭產能置換長效機 制,強化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等市場化手段,繼續執行發改能源 ﹝2016﹞1602 號、發改辦能源﹝2018﹞151 號文件,適時完善產能 置換政策。定期發布全g煤礦產能公告,夯實產能置換工作基礎。 加強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供需銜接,搭建全g性信息發布和交易服務 8 平臺。建立煤炭產能置換方案統一歸集和公示平臺,嚴防產能置換 指標弄虛作假。嚴格落實產能置換方案,開展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 況專項抽查,督促去產能煤礦按規定時間退出或核減產能,確保指 標交易收入優先用于去產能職工安置。
十九、完善煤炭庫存和儲備制度。
認真落實煤炭Z低庫存和Z 高庫存制度,進一步提高社會存煤和電廠存煤能力,保障煤炭穩定 供應。煤炭調入省(區、市)要加快建設一批儲煤基地,加快落實 一批可調節庫存,增強應急調控能力,抑制煤炭價格異常波動。堅 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研究建立能夠適應調控需求的調峰產能和 應急儲備產能體系。